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武安监发〔2008〕66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大队: 现将《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政务 信息 公开 制度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日印发 共印20份
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人民群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四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不基于公民的申请、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条 本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范围 (一)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三)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流程; (六)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八)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九)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治情况; (十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一般伤亡事故及事故救援、事故查处情况; (十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的分工情况; (十三)局向社会公众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形式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刊、杂志; (二)“中国武进”政府门户网站、武进区安监局网站以及政府其他网站和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办公场所设立的公示牌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主动公开时限 凡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局办公室为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承办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政务公开相关事项和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经审查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保守秘密、真实全面、方便快捷。 第三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武进”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本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可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可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四条 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本局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公开期限 (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政务公开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是否体现了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制度和规定追究责任。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保密管理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局机关各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保密守则。 第三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发布必须填写《武进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经过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的审查和分管领导批准,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上网或对外发布。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公开。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信息的具体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要加强对政务信息的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