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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77/2005-0001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05-01-01 发布日期: 2008-05-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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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有关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的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落实近期的工作重点和若干重要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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