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武质技监发〔2008〕1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资处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质量技术监督 罚没 物资 处理 办法
抄 送: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罚没物资的处理,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涉及的罚没物资。
本局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等产(商)品,其所有者下落不明,且按规定公告后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按无主物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局成立由办公室、法制机构、财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稽查机构等五部门组成的罚没物资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罚没物资的处理在工作组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四条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除应当及时处理的罚没物资外,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稽查机构应当在半年内向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工作组自收到稽查机构提出处理申请起十五日内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商定罚没物资处置的初步方案,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方案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初步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罚没物资的拟处置方式。
(二)罚没物资的特定处置条件。
(三)罚没物资的拟处置价值。
(四)影响罚没物资处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符合规定应当予以销毁的罚没物资,由工作组组织进行销毁。销毁时工作组指派财务机构、稽查机构各一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并由稽查机构制作销毁记录。必要时应拍照、摄像存档。
第七条 对符合规定应当予以拍卖的物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由财务机构联系具有罚没物资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约定拍卖费用并签订拍卖合同,以拟处置价值为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处理过程中由财务机构制作处理记录,稽查部门根据拍卖物资的特定处置条件和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并配合工作组做好拍卖物资的交接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罚没物资,拍卖前由财务机构会同稽查机构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由财务机构会同稽查机构进行变价处理。案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直接进行变价处理;案值超过1000元的,经武进区物价局或其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进行变价处理。财务机构制作处理记录。
第九条 对按规定应当移交上级机关处置的罚没物资,由财务机构会同稽查机构具体实施移交工作。财务机构制作处理记录。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罚没物资处理的参与人员、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罚没物资处理过程中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法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原《罚没物资处理办法》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自行废除。
附件1:罚没物资处理申请表
附件2:罚没物资处理方案审批表
附件1: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罚没物资处理申请表
年 月 日
罚没物资名称
来源(当事人、违法行为、罚没依据等)
数量
质量情况
包装及标识标签情况
货值金额
结案情况(是否结案及结案时间)
是否应尽快处理(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申请部门
稽查部门领导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罚没物资处置方案审批表
常武质监罚处[ ]第 号
罚没物资情况(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罚没依据等)
第
一
联
拟处置方式
特定处
置条件
拟处置价值
影响处置的
其他事项
工作组意见
办公室
纪检
法制
财务
稽查
领导审批意见
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办公室存档,二联由案件承办机构存档,三联由财务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