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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索 引 号: 014133277/2003-0001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03-03-01 发布日期: 2008-05-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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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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