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索 引 号: 014133330/1995-0000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命令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国家工商局令第23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1995-03-03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本标准规定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事项。

相关阅读: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局令第23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管理局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