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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278号
索 引 号: 014133330/2002-0000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工商公字(2002)第278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02-12-17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是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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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278号
工商公字(2002)第27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
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颁布时间】2002-12-17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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