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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索 引 号: 014133330/1997-0001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工商公字〔1997〕4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1997-01-03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国家工商局对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进行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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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的违法经济案件时,应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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