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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索 引 号: 014133330/1994-0000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1994-12-20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国家工商局规定了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的非法所得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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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4]20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均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的规定执行。该《通知》第一条中所称“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对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无照经营案件,应以其全部收入作为非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计算非法所得的个人无照经营案件,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人的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作为确定其经营额及非法所得的依据。

 

19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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