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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工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
索 引 号: 014133330/1998-0000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1998-11-04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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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54号
 

    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处理案件依据的请示》(甘工商公字〔1998〕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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