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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索 引 号: 014133330/1997-0001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工商公字〔1997〕97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1997-04-10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国家工商局规定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相关阅读:

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97号
 

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97号
1997-4-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国家工商避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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