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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工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索 引 号: 014133330/1997-0001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工商公字〔1997〕128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1997-05-07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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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128号
 

         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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