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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工商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索 引 号: 014133330/1997-0000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工商公字〔1997〕第5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1997-01-03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走私汽车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包括对用假证明、假发票骗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汽车) ,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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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5号
 

     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已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车辆有无查处权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3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走私汽车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包括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骗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汽车),依法进行查处。

 

19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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