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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工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索 引 号: 014133330/1997-0000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工商公字〔1997〕170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1997-07-07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信用合作社是依照有关金融法律设立和管理的具有特殊性的金融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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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17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川工商〔1996〕194号文件及随同转来的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沐川县利店信用合作社是否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而应受到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信用合作社是依照有关金融法律设立和管理的具有特殊性的金融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合作社利用负责农资专项贷款的地位,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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