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索 引 号: 014133330/1995-0000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命令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国家工商局令第33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1995-07-06 发布日期: 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对何谓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对其仿冒的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局令第33号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演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演,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填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  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  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  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填;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演;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演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第九条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