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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和食品药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732249450/2008-0003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食药安委办〔2008〕14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08-07-15 发布日期: 2008-07-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和食品药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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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和食品药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食药安委办〔200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食品药品安全社区创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最近,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和食品药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食品药品  安全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武进区委办、区人大办、
        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60份


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和食品药品安全社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食品药品安全社区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常食药安委〔2007〕7号)、《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常食药安委办〔2007〕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下称示范镇)和食品药品安全社区(下称安全社区)。
  第三条  示范镇要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了解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积极组织监督检查,台账记录规范、完整;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完善食品安全“三网”、药品安全“两网”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第四条  安全社区要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台账,掌握社区范围内食品药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及相关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群众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协助质监、工商、卫生、农林、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  示范镇、安全社区要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群众义务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群众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发现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后,安全社区要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举报,示范镇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或向所在辖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
  第六条  安全社区、示范镇要积极开展规范食品店、规范餐饮店、规范药店、规范药房和规范农产品基地的创建工作,加强规范食品店、规范餐饮店、规范药店、规范药房和规范农产品基地证书管理。
(一)规范食品店、规范餐饮店、规范药店、规范药房和规范农产品基地要将证书悬挂上墙或摆放在显著位置,接受群众监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规范食品店、规范餐饮店、规范药店、规范药房和规范农产品基地证书。
1、规范食品店、规范餐饮店、规范药店、规范药房和规范农产品基地搬迁、停业,所在社区、镇要及时收回其规范证书,上交所在辖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需取消规范食品店、规范餐饮店、规范药店、规范药房和规范农产品基地称号的,由所在辖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其规范证书;
3、规范药店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信用等级管理列为年度严重失信的,取消其规范药店称号,由所在辖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回其规范证书。
第七条  各辖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示范镇、安全社区的日常管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示范镇和安全社区的监督抽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示范镇、安全社区给予摘牌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告。
  (一)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比较严重的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安全社区所辖范围内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药房被取消规范药店、规范药房称号的;
  (四)严重不符合安全社区、示范镇创建标准的。
  第八条  被取消示范镇、安全社区称号的镇、社区,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创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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