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为切实加强药品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要“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的要求,我区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已具备实现数据远程监控的条件。为更好地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资源共享,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数据传输工作,并将专人负责名单报我局综合监管科备案,以便业务联系。 2、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及时传输药品购进验收和销售(配送)数据,数据传输时间与实际发生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周。所传输的数据应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不得瞒报。 3、在目前已完成药品购进验收和销售(配送)数据的基础上,我局将进一步对各企业的药品退货和不合格药品处理等情况进行监控,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数据传输工作。 我局将加强各企业药品数据传输情况的监督管理,以确保远程监控平台的充分利用,并将各企业传输的药品数据信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同时我局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数据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布、泄露药品数据信息,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药品 管理 通知 常州市武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