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为确保2008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深入贯彻实施《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检查“飓风行动”,落实《常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和我局对零售药店的专项整治要求,经研究,决定印发《武进区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计划》,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进区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计划》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兴奋剂 规范治理 计划 常州市武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5月13日
附件:
武进区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计划
根据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常州市深入开展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计划》,为做好我区兴奋剂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区情况,现制订我区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计划: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张惠良局长为组长,庄仁一副局长、孙文贵副局长、张宝康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曹桂生、综合监管科科长虞仁尧、稽查科科长陆俊为成员的兴奋剂治理工作班子。 二、检查分组分工及完成时间 1、药品生产企业由王方、庄淼负责检查。检查时间:5月12日至5月31日; 2、药品批发、连锁公司由虞仁尧、周文、周曦负责检查。检查时间:5月12日至5月31日; 3、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由综合监管科、稽查科、办公室共同完成。检查时间:5月12日至6月30日; 共分6个检查组,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虞仁尧、刘敏霞,负责郑陆镇、遥观镇、牛塘镇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二组:邰斌、庄淼,负责奔牛镇、邹区镇、礼嘉镇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组:王方、陶春,负责湖塘城区、雪堰镇、洛阳镇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四组:陆俊、王彦琳,负责湖塘镇鸣凰、南夏墅镇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五组:朱国华、郑海燕,负责前黄镇、湖塘镇马杭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六组:张荣富、周文,负责湟里镇、嘉泽镇、横林镇、横山桥镇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 其他人员根据情况安排检查,各检查组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互调配。 三、工作要求: 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与代号为 “飓风”的药品(包括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大检查行动、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票据打印机安装情况、远程监控数据传输情况相结合,做到统筹安排、全面覆盖。 1、对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要求:一是应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要求,根据国家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85号)文件精神,认真清理本企业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及时填写《常州市药品生产企业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专用标识加注及登记备案情况自查表》,并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加注“运动员慎用”字样。二是组织对库存及售出药品进行清查,对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的未加注标识的药品,应召回或采用加盖印章或者贴签的形式标注;对2007年10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注标识的药品,凡销往北京、天津、沈阳、上海、青岛、秦皇岛等六个奥运会举办城市的,应召回或采用加盖印章或者贴签的形式标注。三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药品有效期后两年。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必须销售给经批准具有批发或使用资格的单位,必须凭省局审核批准的《药品出口准许证》出口。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未经省局备案批准,严禁承接国外制药厂商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委托加工。对佳尔科公司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按生产时间,调查清楚。 2、对药品批发企业检查要求:一是是否有资格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二是应根据国家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85号)文件精神,组织对所有在售和库存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进行清查,及时填写《常州市药品经营企业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专用标识加注情况核查表》。三是对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未加注“运动员慎用”标识的药品,不得销售。 3、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要求:一是是否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二是对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未加注“运动员慎用”标识的药品,一律作“下架”处理。三是检查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票据打印机安装情况、远程监控数据传输情况等。四是是否经营违法广告的药品。五是是否经营冒充药品的非药品。六是是否存在其他违反GSP规范的情况。 4、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应继续加强日常监管,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5、在对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时应填写现场检查情况表,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应填写《零售药店现场检查表》(附件1),如有违法违规情况,应做好相应的执法文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