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宣传部
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武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工商〔2006〕46号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意见
区各新闻单位、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新闻媒体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1.各新闻媒体要遵循真实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杜绝发布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审查。
2.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新闻媒体的主要负责人不仅是新闻宣传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整治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要追究其具体负责人、分管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要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业务流程。依法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等内部广告管理制度。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出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查验审核工作,对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
4.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充分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认真实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
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控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局通报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单位和品种及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广告发生的频次等,确定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指定专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工作。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对广告主提出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属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外,应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7.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产品的监督抽验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多次刊播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或已被撤销(收回)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仍继续流通的产品,应列入年度抽验检查品种的重点;凡是检查发现擅自添加药物活性成分或利用虚假广告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除依法撤销其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外,还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加强对参与销售广告药品的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加大抽查频次,形成高压态势。凡被认定为假药、劣药及假冒的医疗器械,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案件;在对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中,对负有责任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行为。
四、齐抓共管,形成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协调管理机制
1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认清违法广告的危害性,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把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要组织业务主管人员和执法人员进一步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通过行之有效的载体开展送法下乡、走进社区、举办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加入到抵制违法广告的行列中。
12.宣传、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分析、研究、通报违法广告发生的特点、规律,协商有效整治方案和工作对策,使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得到有效的打击和查处。
13.建立相关报告制度。坚持月报表制度,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每月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定期分析汇总,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况书面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要结合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诚信等级记录。
附件: 不得在各种媒体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内容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宣传部 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广告 管理 意见
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
不得在各种媒体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内容
1.药品广告
⑴含有药到病除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或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⑵夸大药品的功能疗效或把药品的功能疗效神秘化。
⑶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等承诺的内容。
⑷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
⑸声称免费治疗、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的。
⑹含有最新技术、最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不复发、不反弹、永葆青春、显著、消除、根治、根除、药到病除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示的。
⑺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指定产品、专用产品、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的。
⑻声称或暗示药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等。
⑼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⑽不得与其它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含有药品的效率、治愈率、排序、评比等综合评价或者获奖的内容。
⑾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作广告。
⑿下列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②治疗肿瘤、艾滋病的药品;
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特殊管理药品;
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⑤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⒀大众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的内容。
⒁非处方药广告必须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电视药品广告中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必须始终出现。
⒂非处方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忠告语、禁忌内容必须醒目标示,在电视广告中出现的时间不得少于5秒。
⒃非处方药不得在儿童节目上发布广告,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出现儿童不在成人监护下单独用药的内容。
2.医疗器械广告
⑴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①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②未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③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④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⑵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说明书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⑶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同时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它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⑷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⑸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⑹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⑺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⑻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⑼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⑽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⑾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3.保健食品广告
⑴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⑵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⑶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⑷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⑸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⑹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⑺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⑻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⑼与其它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⑽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⑾宣传产品为祖传秘方。
⑿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⒀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⒁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⒂声称或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疾病所必需。
⒃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⒄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⒅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