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及有关服务事项
一、《出生医学证明》自2004年10月1日起由分娩单位办理。
二、区妇幼保健所负责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1. 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之间出生的婴儿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分娩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报告单》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前来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等情况下,凭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证明其是否报户口)、分娩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报告单》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前来办理。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亲子关系声明”;(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亲子关系旁证(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户口要求补办的,持原分娩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报告单、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办理户口的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