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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医疗事故(纠纷)行政处理程序
索 引 号: 014133306/2007-00007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07-09-26 发布日期: 2008-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医疗事故(纠纷)行政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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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行政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纠纷)行政处理程序

  一、受理对象: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引发的事故(纠纷)。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申请时间。

  2、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

  3、具体请求: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

  4、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三、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委托书,并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及申请送交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经医患双方的同意,医疗事故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功的,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终结调解。

  七、受理地点:区卫生局医政科 电话:8631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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