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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医疗广告实行技术审核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06/2004-00004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卫医〔2004〕46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04-03-01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医疗广告实行技术审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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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广告实行技术审核的通知
常卫医〔2004〕46号
 

关于对医疗广告实行技术审核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

  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广告的审核办法,确保医疗广告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效遏制虚假广告的上升趋势,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卫生局、工商局联合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广告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在出证过程遇到的有关技术、人员、方法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管理学会组织专家审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广告实行医疗审核,具体通知如下:

  1、我市继续按格式化条款的形式审核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时间、诊疗地点、执业医师姓名、诊疗方法、通信方式、有效期等,电视媒体对医疗机构形象的展播要求实事求是,广播要将文字资料事先进行审核。

  2、医疗广告技术审核的重点内容是有争议的诊疗技术、诊疗办法、诊疗能力。对医疗机构常规开展的诊疗项目仍延用资格审核的办法。

  3、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时现场告知,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广告诊疗科目登记表》的相关内容填报,有住院病历的提供10-15份相关病例资料。

  4、技术审核委托市医院管理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5、市卫生局医疗广告审核受理时间为每月的下旬。

  本通知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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