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口计生发〔2008〕17号
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通知
各科室、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为了真心实意地关心和爱护机关工作人员,杜绝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行为,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区纪委武纪发[2008]10号文《关于开展区管干部酒后驾车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对禁止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作如下规定:
各科室、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严以律己,率先垂范,维护党政机关和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严格禁止酒后驾车。对被发现有酒后驾车行为者,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局将予以以下处理: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诫勉谈话,扣发个人当月交通补贴费;第三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全年交通补贴费,取消各种评先评优的资格。
以上规定请认真严格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