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局文件
武计生发〔2005〕2号
关于贯彻落实《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
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5]15号)精神,规范我区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使特殊情形照顾生育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基本要求
在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过程中继续执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意见》(武政办发[2003]112号)文件精神,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政策内容和审批程序,坚持分工负责、限时审批、群众座谈、张榜公布、调查审核、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
二、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释义和审批要求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条规定了制定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的目的和依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婚姻变化、家庭困难等情况对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带来的现实问题,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结合常州市实际,对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适用本规定。
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一方或双方户籍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流动人口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材料要求:法院解除非法同居的判决书或乡镇、街道提供的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事实证明复印件;未育方的未育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指原配夫妻婚后只生育两个孩子且经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
材料要求: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两个孩子均为病残的鉴定结论;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证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审批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第四条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本条所列四种照顾再生育情形,女方必须为农村居民。本《特殊审批规定》关于农村居民的解释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一)只有一个孩子,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本款规定参照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设定。审批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二是一方只有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无生育能力的兄弟或姐妹。残疾标准:属痴、呆、傻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附当事人照片;其他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鉴定为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属无生育能力的,由常州市人口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无生育能力证明。
材料要求:女方农村居民证明;夫妻婚后只生育一孩证明;一方只有一个残疾兄弟或姐妹证明;残疾情况证明(属痴、呆、傻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附当事人照片;属其他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情形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鉴定为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属无生育能力的,由常州市人口计生委指定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二)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本款规定参照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设定。审批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只生育一个女孩;二是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残疾标准参照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材料要求:女方农村居民证明;夫妻婚后只生育一个女孩证明;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是残疾的证明;残疾情况证明(参照《特殊审批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材料要求);结婚证复印件。
(三)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本款规定参照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设定。审批时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只生育一个女孩。二是兄弟均为残疾(对女方兄弟的个数没有限制),残疾标准参照《特殊审批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要求。三是夫妻必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残疾兄弟(以赡养协议为准)。
材料要求:女方农村居民证明;夫妻婚后只生育一个女孩证明;女方兄弟均为残疾的证明;残疾情况证明(参照第四条第一项残疾情况的材料要求);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残疾兄弟的赡养协议;结婚证复印件。
(四)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未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但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只生育一个女孩;二是女方没有兄弟;三是必须赡养女方父母(以赡养协议为准)。
材料要求:女方农村居民证明;夫妻婚后只生育一个女孩证明;女方无兄弟证明;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的赡养协议;结婚证复印件。
第五条 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对照本条审批时有一个前提,必须是双方均为再婚夫妻且原先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任何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则不符合本条规定。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丧偶”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申请人出具户口簿上的人员死亡注销证明。
材料要求:双方丧偶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申请人出具的户口簿上的人员死亡注销证明);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二)一方丧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丧偶”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申请人出具户口簿上的人员死亡注销证明。“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指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是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或者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属无效婚姻的,由法院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判决书或者乡镇、街道出具孩子抚养人的实际情况证明。
材料要求:丧偶方丧偶证明(同前);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复印件,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属无效婚姻的,出具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判决书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孩子抚养人实际情况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证明参照《特殊审批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材料要求:双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证明(参照第五条第二项原配偶抚养孩子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复印件。
(四)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现家庭只能有一个孩子,若再婚的双方小孩均由自己抚养的,则不能审批。审批时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证明参照《特殊审批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二是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对申请当事人来说,可以是抚养孩子的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关条件的,也可以是未抚养孩子的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关条件。审批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指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经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材料要求:双方孩子判属证明(参照第五条第二项有关孩子判属的证明材料);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一方孩子为病残儿的鉴定结论;结婚证复印件。
2、“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材料要求:双方孩子判属证明(参照第五条第二项有关孩子判属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核发的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等级证书复印件;烈士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复印件;烈士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结婚证复印件。
3、“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指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材料要求:双方孩子判属证明(参照第五条第二项有关孩子判属的证明材料);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证明;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4、“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指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审批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女方必须是农村居民;二是女方没有兄弟且原生育一个女孩;三是男方必须到女方家落户且赡养女方父母(一般以赡养协议为准)。
材料要求:双方孩子判属证明(参照第五条第二项有关孩子判属的证明材料);女方农村居民证明;女方没有兄弟且原只生育一个女孩证明;男方到女方落户的户籍证明;夫妻赡养女方父母的赡养协议;结婚证复印件。
5、“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指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审批时需注意:女方必须是农村居民,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并且只生育一个女孩。
材料要求:双方孩子判属证明(参照第五条第二项有关孩子判属的证明材料);女方农村居民证明;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6、“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指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审批时需注意女方必须是农村居民。
材料要求:女方农村居民证明;双方孩子判属证明(参照第五条第二项有关孩子判属的证明材料);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证明;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7、“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且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审批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男女双方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农村居民;二是男方或女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三是残疾一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材料要求:双方孩子判属证明(参照第五条第二项有关孩子判属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证明材料;县以上医院非遗传性的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机构确定的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的残疾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农村居民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本条规定的口径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一是明确了申请人的年龄,必须是女方达24周岁;但属于一方未育情形的,领取结婚证后即可提出申请。二是规定了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机关为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三是规定了受理机关为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男方为本市居民,女方婚嫁本市且居住本市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四是明确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必须是持证生育。
第七条 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本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对象,均应于批准后七日内上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ΟΟ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条明确了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实施时间。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0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