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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38/2003-00019
主题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计生发〔2003〕40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03-08-21 发布日期: 2008-04-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文件对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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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的通知
武计生发〔2003〕40号
 

常州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局文件

 

武计生发〔2003〕4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的通知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发区计生办: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首要目的,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要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一条主线和一项主要精神。为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释义》的全面准确实施,我局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进行修订与完善。希各镇计生服务站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常州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部门: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执法范围:在本镇范围内履行计划生育专职执法机构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四、执法责任: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的规定,保障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

2、保障群众依法生育的权利。依法为符合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群众提供政策咨询、申请指导与办理病残儿鉴定和二孩生育证服务;

3、依法为独生子女父母及成年流动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依法保障群众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和基本项目免费的权利,获得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5、依法保障群众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6、依法对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计划、经费收支等重要内容实施政务公开;

7、依法审核上报计划生育各种统计数据;

8、依法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9、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各种计划生育法律文书;

10、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11、依法处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举报投诉,受理答复率达100%;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行为。

五、责任考核:按照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的分工,落实各自的执法责任,每年年中和年末进行检查考核。服务站人员的考核由计划生育助理负责,计生助理的考核由区计划生育局法规科负责,并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对执法责任完成得好的同志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法责任差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公布本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办公标准公示

1、态度热情。对到计生服务站来访或办事的群众做到态度热情,有问必答,用语规范文明,并实行首问负责制。

2、办事认真。单位或个人来计生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具体事务时,凡手续、证件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证件不全的,应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证件,待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解释,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基层,方便群众。遵循服务于基层、服务于群众的原则,高效、快速、准确地办理各种计划生育具体事务,明示办事程序,为基层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办公内容及期限公示

1、办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

收到当事人向所在村委或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包括填写审批表、召开群众座谈会、各级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计划生育局。在区计划生育局下发拟批准通知后立即张榜公布十天。正式批准后发放生育证。自填写审批表后一般政策性照顾二孩不超过一个半月;第一个孩子因病残照顾二孩每年审批两次;其他特殊情况申请照顾的按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具体程序进行。凡因法定假期或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凡符合领证条件、手续齐全,由孩子户籍所在村委上报申请领取,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3、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必须填写申请表、带村或单位出具的婚、育和节育情况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

4、办理孕检证明。

凡需出具孕检证明的育龄妇女,由服务站技术人员随到随查。

三、监督举报公示

群众对本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违示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凡有违示违法的,可向镇人民政府电话举报或书面投诉。举报电话(           )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保障和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维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形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一、每年两次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同时主动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评议意见。

二、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公民和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电话或书面投诉。

1、本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和不恰当的;

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或超越职权的。

三、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

1、对受理的投诉案件,应经镇计划生育分管领导批准,直接办理或交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

2、对投诉人的投诉,无论是否要求答复,在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四、把评议情况和行政投诉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责任制考核。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行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权时违法或应履行而不履行义务,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未达到追究行政处分、刑事处分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行政处理。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

  (三)无规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四)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规定,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许可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审批照顾生育、核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优惠待遇等行政行为。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对象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对计划生育部门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对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奖金。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镇计生助理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对部门重大过错行为负连带责任;

   (二)服务站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过错行为负直接责任;
   
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过错责任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报上一级计生部门;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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