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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138/2003-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计生发〔2003〕48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03-09-25 发布日期: 2003-09-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文件对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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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意见
武计生发〔2003〕48号
 

常 州 市 武 进区计划生育局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卫 生 局

常州市武进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计生发〔2003〕48号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意见

 

各直属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指导站、区妇幼保健所、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农业综合开发区卫生院、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在正常范围内(103—107),根据中宣部、国家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精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常州市计生委、卫生局、药监局《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意见》(常计生委[2003]51号)的要求,结合武进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希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关系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影响到民族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九五”以来,随着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大力实施和定点凭证流、引产制度的落实,我区出生婴儿性别比已保持在正常范围以内,呈现基本稳定态度。但是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永远保持我区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平衡,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生、卫生、药监各部门下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1、加强B超、染色体检测技术和人员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各单位要加强对B超机的管理,严防失窃和严禁给他人使用。对卫技人员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于医学上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在指定的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由该院三人以上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专家组集体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并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并报常州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备案。对因病残照顾再生育二孩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由常州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专家组提出意见,经常州市计生委批准,到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检查。

2、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和定点引产制度,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引产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卫生院)进行。凡需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凭区计生局或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各定点引产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号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介绍信》作为病历的附件与病历一并保存。同时各医疗单位要填写好《介绍信》上的《信息反馈单》,并盖好单位公章,反馈给出具《介绍信》的单位。

对因医学原因需施行中期以上(14周以上)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需出具具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单位的医疗诊断证明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引产情况需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卫生局、计生局。

我区定点引产医疗单位名单附后。

3、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包括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卡孕栓等)。此类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向药监局、卫生局、计生局举报。

4、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站(指导站)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5、加强《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管理,严格执行新生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近年来,因政策照顾再生育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呈攀升趋势,加强对这部分重点人群的管理,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对符合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已怀孕者,要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防范孕妇经胎儿性别鉴定后行选择性别流、引产。对于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而施行人工流、引产的,须查明情况,凡被查证确认施行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流、引产的,收回《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再照顾生育。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定期向卫生院了解新生婴儿死亡情况。各医院、卫生院也要主动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外死亡的,其父母应在48小时内向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报告,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应予以核查。

   三、树立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和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1、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2、严厉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计生、卫生、药监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及时、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监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和对违法机构、人员的查处结果。加强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长期保持我区出生婴儿性别比在正常范围之内,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风尚。

附:常州市武进区定点引产医疗单位名单

 

 

 

 

                   常 州 市 武 进区计划生育局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卫 生 局

                   常州市武进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常州市武进区定点引产医疗单位名单

 

前黄人民医院      雪埝镇卫生院     潘家镇卫生院

漕桥镇卫生院      礼嘉镇卫生院     寨桥镇卫生院

牛塘镇卫生院      南夏墅镇卫生院 湖塘镇鸣凰卫生院

湖塘镇马杭卫生院  横林人民医院     洛阳镇卫生院

遥观镇卫生院      郑陆镇卫生院     横山桥镇卫生院

芙蓉镇卫生院      焦溪镇卫生院     奔牛人民医院

卜弋中心卫生院    邹区镇卫生院     夏溪镇卫生院

湟里镇卫生院      东安镇卫生院     嘉泽镇卫生院

武进人民医院      武进第二人民医院 武进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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