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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38/2003-00010
主题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计生发〔2003〕45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03-09-02 发布日期: 2003-09-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文件转发《常州市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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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常州市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计生发〔2003〕45号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财政所:

现将常州市计生委、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常州市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对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落实贴息资金旨在利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使计划生育同帮助群众脱贫致富,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起来,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请各镇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排查并确定有关对象,鼓励并帮助她们发展致富项目。同时研究、制订相应措施,确保《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常州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

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快建立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使计划生育同帮助群众脱贫致富、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暂行办法》及《常州市市级计划生育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贴息资金是指在开展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中,市计生部门预算内经费安排的无偿用于补贴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三条 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的原则。在年度妇女发展项目贴息额度和各商业银行安排贷款的前提下,市计生部门可安排贴息资金。项目贷款未落实的,则不予贴息。坚持按实际贷款数额贴息。

第四条 贴息对象为农村及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

第五条 贴息贷款范围为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困难的各项妇女发展项目的贷款。每个项目贷款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六条 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满后,确需延期的,经市计生部门批准贷款贴息期限可延长。不经批准的贷款项目不予贴息。

第七条 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年贴息率,依据人民银行相关贷款利率规定由市计生部门核定。

第八条 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贴息资金由贴息对象通过村(居)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市(区)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计生部门依据上报的家庭年平均收入证明、项目期银行贷款合同、银行结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会同市计生部门研究确定项目贴息资金,逐级拨付到位。

第九条 计划生育妇女发展项目贴息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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