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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38/2003-00003
主题分类: 人口、计划生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计生发〔2003〕46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产生日期: 2003-09-05 发布日期: 2008-04-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文件对常州市武进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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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计生发〔2003〕46号
 

常 州 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局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协会

 

武计生发〔2003〕4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财政所、计生协: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常 州 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局    

              常 州 市 武进 区 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协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以民为本”的施政理念,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和《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设立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区计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区计生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内安排;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其他收入。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内安排10万元启动经费。今后公益金的总量每年不少于50万元。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夫妻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在18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后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的低收入家庭;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三)夫妻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后没有生育或者没有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

第五条  公益金的补助额度,每年按公益金年初结存额的80%发放。

第六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家庭,可以优先为其父母一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者一次性给予该家庭适当的经济补助。其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保险费一般不超过10000元,给予经济补助的其额度一般不超过3000元。两项补助方式不重复享受。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家庭,可以给予夫妻双方各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已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益金补助的方式,办理养老保险和一次性兑付补助金的,其中80%在公益金中支付,20%在镇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公益金补助每年10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区计生局批准后支付补助金。

第九条  需上报的材料:镇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伤残或死亡证明和补助支付凭证等其他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度绫结余结转下年,滚存积累。

第十一条  本公益金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所限定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受低收入家庭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随《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暂行管理办法》废止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区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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