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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颁发《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7X/2008-0001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政发〔2007〕66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产生日期: 2007-04-23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范围和时间、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工作的组织实施、证件申请换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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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颁发《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的通知
常政发〔2007〕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减少扬尘污染,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在本市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实行密闭运输。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工作由市城管局会同公安、建设、物价、交通、质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需要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应当到定点企业,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改装。

三、经过改装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四、自2007年7月1日起,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不具备建筑垃圾承运资格,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五、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在市区龙江路以东、沪宁高速公路以南、青洋路以西、新312国道以北区域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筑运输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常州军分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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