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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城区乱张贴、乱涂写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7X/2008-000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城管发〔2008〕19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产生日期: 2008-08-12 发布日期: 2008-08-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适用范围、乱张贴、乱涂写定义、处理顺序、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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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城区乱张贴、乱涂写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武城管发〔2008〕19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规范城区乱张贴、乱涂写处理流程,提高市容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现将《武进城区乱张贴、乱涂写处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武进城区乱张贴、乱涂写处理工作规程》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武进城区乱张贴、乱涂写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武进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乱张贴、乱涂写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等部门和湖塘镇、高新区北区管委会等市容环卫责任人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程。

  第三条 凡在专门设置的张贴栏之外的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未经批准的任何张贴、涂写行为,均视作乱张贴、乱涂写。

  第四条  湖塘镇、高新区北区管委会等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按照《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设置张贴栏,并加强管理。张贴栏涉及户外广告的,按《武进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由城管部门调查取证后,按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违法行为人公布使用的通讯工具号码,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若违法行为人尚在现场并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可暂扣作业工具。

  (二)要求违法行为人于指定时间内及时清除指定区域内的乱张贴、乱涂写,并作出书面保证。

  (三)根据其违法事实,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100——500元罚款。

  (四)确实无法履行清除要求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人员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对逾期不接受处理、屡教不改或不按规定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书面告知有关电信部门单向中止(即只能打出,不能打进)违法行为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单向中止通讯工具使用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30天。在通讯工具单向中止使用期限内,当事人接受处理并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电信部门及时恢复其通讯工具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乱张贴、乱涂写行为,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的整洁。发现乱张贴、乱涂写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难以发现行为人的,由各单位负责代为清除。

  第九条 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市容 整治 规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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