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农林局文件
武农发[2006]05号
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各科(办)站: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经研究,决定制定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一、请消假的事项
需要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事项:病假、事假、公休假、个人外出学习或培训。
二、请销假的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请假应提供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特殊情况可以先口头申请,事后补办书面申请。病假3天以上原则上应提供就诊医院的证明。
2、领导审批。个人请假半天的,有科(办)站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公休假在个人提出申请后,先由科(办)站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签署意见,再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准假。
3、假满销假。病、事、公休假满后,当事人应向单位领导、分管领导销假,以使单位和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保持连续性。
三、其它事项
1、经批准的请假报告送党委办存档。
2、准休病、事、公休假的人员应妥然安排好本人职责范围内工作,单位领导应安排好同岗替代人员,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3、公休假原则上一年内休二次。
本规定在2006年3月10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