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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参加各类学习、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索 引 号: 014133381/2005-00037
主题分类: 人事、人才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农发〔2005〕17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05-04-01 发布日期: 2008-01-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参加各类学习、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费用报销的具体规定

相关阅读:

关于参加各类学习、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武农发〔2005〕17
 

 

常州市武进区农林局文件

 

武农发[2005]17号

 

关于参加各类学习、进修、培训、职称评定

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局各科站、农干校、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提升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凡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必须在二年内通过自学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四十周岁以上者,要求达到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针对这一基本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培训、职称评定期间的有关费用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 工作人员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学习、进修、培训(包括职称评定),均需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否则作旷工处理。

二、 经局集体研究委派参加学习的,按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三、 鼓励在职人员参加自修形式的学习。自学考试助学金发放标准:经批准,获得与本人工作岗位专业对口的大学专科以上,并符合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毕业评书,每门学科奖励20元。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奖励150元;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奖励200元;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奖励300元。

四、 职称评定及聘任。经批准同意,参加与本职岗位相对应专业职称评定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取得任职资格的,再经局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是否聘任,每年年底聘任一次。

五、 各单位对正在进修、学习的工作人员经疏理后报局统一酌情处理。

    此文件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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