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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2005年度农商联营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381/2005-00036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农发〔2005〕11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05-02-18 发布日期: 2008-01-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实施农商联营的形式、时间、范围供应厂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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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农商联营的实施意见
武农发〔2005〕11
 

常州市武进区农林局

                                             文件

常州市武进区供销合作总社

 

 

武农发[2005]11号

 

关于2005年度农商联营的实施意见

 

各镇农林站、各农资连锁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资经营秩序也日趋规范,为进一步优化整合农资经营资源配置,打造农商联营良好服务形象,加大节本省工轻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常州市武进区农林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和常州市武农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农公司)通过友好协商,特制订2005年度农商联营实施意见:

一、明确各自服务职能,发挥农商联营优势。

农商联营形式在武进地区连续多年。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农商联营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服务优势,更好地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效保障;有利于确保和稳定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的良性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放心肥和放心药,有力打击各种非法经营以及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冲斥市场,坑害农户;有利于农商二家立足本职,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双赢,优势互补,长期共存,树立良好的为农服务形象,这种模式既体现了武进特色,也是武进农商二家在长期农资经营中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摸索、总结、完善形成的一条服务新路。

今年农商两家必须明确各自服务职责范围,要继续搞好农商联营,真正体现情系农业,心向农民的良好服务形象。区农林局推广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搞好农作物病虫草测报,决策防治技术和药种配方,并宣传推广指导好农户实行科学防治,减轻主要病虫草害损失;常州武农公司的主要职责则是在区农林局农技推广中心的技术指导下,以经营为主,做到淡储旺供,保质稳价,优质服务,满足供应,保障农药结构调优和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农商二家必须共同执行长期以来倡导的“五个统一”服务原则,即统一宣传口径,统一药种配方,统一经营品种,统一商品价格,统一进货渠道。

二、落实农资联营形式,实现农商利益双赢。

本着和谐协商,相互支持,同等互利的原则,农商两家进一步统一了以下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联营形式问题。各镇农林站和农资联锁店则以各镇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实行联合经营或是独立经营形式。在此基础上,联营乡镇农林站与农资连锁店商定今年的农资联营职能和技术推广服务费,并以书面形式报局推广中心和武农农资公司存档。独立经营农资的各镇农林站和连锁店均应按照区农林局制定的防治要求,全面实行“五个统一”,不许另定药种配方。新品种农药暂由武农公司或局推广中心调拨、结算,并逐步过渡至由武农农资公司统一调拨、结算。

(二)关于联营时间及范围问题。农商联营服务的时间为一年:即从二OO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农资联营的范围限于本区粮油作物的农药以及大宗化肥。局推广中心除少数特殊性新肥、药品种外不参与商定范围内的农资经营。

(三)关于农药配方及供应厂家问题。各次病虫防治的药种和配方由局推广中心决定,农资部门不得另供其它药种配方,各种农药的成本价、调拨价和零售价由武农公司根据各种费用,科学测算确定。农药供应的具体厂家由农商二家共同商定,其中新农药供应厂家由局推广中心确定,常规农药厂家由武农公司选择。局推广中心不再享受各类新农药的推广费,但宣传广告、会议培训及试验费除外;各镇农林站的新农药推广费由农商二家根据具体品种商定,并由武农公司在当年十一月底前全额划拨局推广中心,如数下拨。

(四)关于常规农药供应问题。对于防治中所需部分常规农药原则由农资公司进货定价,局推广中心须在年初制订出全年农药的供需数量、药种,供农资公司进货参考,并根据具体病虫草情况指导防治应用。

三、加大农资执法力度,强化服务职能到位。

农商二家肩负着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任,稳定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真正使农户用好放心药和肥,是农商二家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为使农商两家切实搞好为农服务,必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必须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区农林局执法大队在每次病虫防治和大面积用肥的阶段,要切实加大农资执法力度,逐个乡镇检查每个经营农资单位的配方和用肥种类,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经营,确保“一满意、二争创、三提升”兴农富民措施得到实施和科技兴农新技术大力推广。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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