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农林局
文件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农发[2003]54号
关于下达2003年度省级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林
项目及建设资金的通知
武进区潘家镇财政所、农林站:
根据常州市农林局常农发[2003]100号文件和常州市财政局常财农[2003]53号文件精神,现将2003年度省级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林业项目资金20万元下达给你们,增列你镇2003年度“0803天然林保护”支出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尽快按照省下达的项目及补助资金,结合区林业站与你镇农林站联合上报的项目标准文本,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备案后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和省补资金额度。
二、要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常财农[2002]15号文件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园区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78号)文件要求,实行项目资金乡级财政报帐制,由项目单位进行项目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拒不改正的,可终止项目实施,并追究责任。
三、项目完工后:由区林业站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在2004年3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财政局、农林局,市局依据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复验。
你镇财政、农林站要按照《江苏小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1]127号)的要求,严格资金管理,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农村水土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农村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促进我区林业持续发展。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