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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农林局关于明确新增二项行政审批事项操作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81/2005-00010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农发〔2005〕21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05-04-13 发布日期: 2008-01-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新增二项行政审批事项操作程序的相关要求

相关阅读:

农林局关于明确新增二项行政审批事项操作程序的通知
武农发〔2005〕21
 

 

常州市武进区农林局文件

 

武农发[2005]21号

 

农林局关于明确新增二项行政审批事项

操作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科站、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镇农林站、畜牧兽医站: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市农林主管部门的要求,现经区政府同意,我局新增行政审批事项二项:“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和“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统一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办理。按武办发[2001]101号文和武政发[2001]116号文要求,凡进“中心”办理的事项,各部门(单位)不得另行受理。为保证“中心”廉洁、高效、快速运作,现将有关“中心窗口”与业务科站的业务衔接程序明确如下:

一、“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事项

(一)办件类型:上报件

(二)办事程序:受理→审核→上报。

(三)具体操作程序:“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后受理,发放《上报件通知书》;然后将材料转区兽医站,由区兽医站派人进行现场查验、审核,同意后由主管站长复审,签署审定意见,到“中心窗口” 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最后由区兽医站将所有材料送到市级主管部门。

(四)承诺时限:自窗口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级主管部门。

二、“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

1、申领生产和经营主要林木其他商品种子的许可证办件

    (一)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办事程序: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发证

(三)具体操作程序:“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后受理,发放《承诺件通知书》;然后将材料转区林桑站,由区林桑站派人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同意后由主管站长复审,签署审定意见;最后到“中心窗口”签章、发证。

(四)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2、申领生产和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许可证办件

    (一)办件类型:上报件

(二)办事程序:受理→审核→现场勘查→上报

(三)具体操作程序:“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后受理,发放《上报件通知书》;然后将材料转区林桑站,由区林桑站派人进行现场勘察、审核,同意后由主管站长复审,签署审定意见,到“中心窗口” 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最后由区林桑站将所有材料送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四)承诺时限:自窗口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各有关科站、中心审批窗口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持业务联系,严格按审批程序操作,如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

以上通知,希有关科站认真执行,确保“中心窗口”工作顺利运作。

附件:1、《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办事指南

      2、《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审批 操作程序 通知                              

抄 送:武进区审改办、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物价局          

附件1:

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办事程序:受理→审核→上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领审批表

3、专业人员毕业证书原、复印件

4、资格毕业证书原、复印件

5、职称毕业证书原、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毕业证书原、复印件(经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后发上岗证)

7、从业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7、仪器设备清单

8、兽药房、诊疗室面积示意图

9、房屋产权证明或承租合同原、复印件

10、城镇开设的还应提供居委会证明

11、《动物防疫合格证》原、复印件

四、办理结果:签章

五、办件类型:上报件

六、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七、收费标准:本级受理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

九、联系电话:6318039

附件2:

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2、《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9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二、办事程序:受理→审核→现场勘查→发证(或上报)

三、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3、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4、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6、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备注: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四、办理结果:发证、签章

五、办件类型:承诺件(申领生产和经营主要林木其他商品种子的许可证办件);上报件(申领生产和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许可证办件)

六、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件)

15个工作日上报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件)

七、收费标准:10元/套(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江苏省待定,暂缓收费)

八、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26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九、办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

十、联系电话:631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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