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武 进 区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水 利 局
武价 [2003]13号
武水 [2003] 6号
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区水费管理所、各水利站、鬲湖水利站、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推动水利事业发展,为我区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及常州物价局、常州市水利局常价费[2000]第347号、常水发[2000]第17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原则
1、优化配置水资源。水是生命之源,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利用价格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利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2、统一政策,逐步到位。《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成木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这次水价调整,即采取了分步走、逐步到位的办法。
二、水价调整标准
农业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现行的从河道、湖泊等取水灌溉按每立方米0.6分调整为每立方米0.9分。
鉴于目前我区农业用水尚不具备计量条件,即仍按原田亩收取。具体标准为:稻麦田7元/亩,旱田0.9元/亩。根据区政府办武政办发[2002]119号文件精神,农业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各水利站在收取农电灌溉水费时一并收取、集中解缴区水利局。
三、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广泛宣传。
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水利站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费收交的目的和作用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要加强对水费收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实水费专管人员,并结合这次供水价格的调整,进一步整顿规范基层水费征收行为。同时,要积极配合区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做好对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水费"取立于水,用之于永",确保水费及时到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逐级上交。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自2003年元月1日起实施。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水利 价格 调整 通知
抄 迭:农林局,各镇人民政府。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办公室 2003年2月13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