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为使《常州市武进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得到更有效的贯彻落实,特制定该办法实施细则:
一、 排水规划、建设与竣工验收
第一条 排水规划:区规划局会同区水利局共同编制,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条 排水设施建设:新建的排水公共设施项目施工图由区规划局或项目建设单位通知区水利局给排水管理科参加施工图审核,在排水公共设施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通知水利局给排水管理科参与施工过程质量监督。
第三条 新建的排水公共设施竣工验收须由办法中规定的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保修期满后移交区水利局给排水管理科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没有移交区水利局的排水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污水排放管理
第四条 需要排水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实施之前,到排水管理部门了解排水地点的排水公用设施情况(如标高、管径等),规划好排水线路。
第五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二十天,向区水利局给排水管理科提出书面排水许可申请,填写《城区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1)、排水管道规划图和单位工程平面布置图.
(2)、排水管道施工图。
(3)、生产产品种类和日排水量。
(4)、污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其他资料,
第六 条 在上述资料提供完整后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区水利局给排水管理科核发《排水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区水利局给排水管理科重新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排水户的排水口与市政排水干管的连接工程由区水利局负责实施,其建设费用由原排水户(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三、排水设施的管理
第八条 管理界限,排水户的内部排水设施与排水公共设施接口为分界点,排水户内部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由排水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排水公共设施.工程施工、道路改造等涉及排水公共设施,必须提前申请,通知管理部门现场查勘,同意后施工.如有损坏,须限时内恢复,并负担损失。
第十条 管理部门加强对排水公共设施的管理,对雨、污水管进行日常维护。管道堵塞、损坏及时修复、疏通。
第十一条 加强对雨、污水井盖的管理,打击偷盗井盖的违法行为。新建排水管网采用统一的防盗球墨铸铁井盖,对老排水管网井盖进行逐步更换(由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信息,举报损坏排水公共设施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其它部分均参照《常州市武进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给排水管理科联系电话:86311067,地址:延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