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促进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 (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依据 《武进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河道工程占用证》依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到当地水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核后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和吊销证照。
占用行业影响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和水土保持的,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经占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堤防安全、河道通航、行洪排涝畅通。
第四条 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第五条 占用补偿费由市水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收费单位及收费员应当到市物价局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及 《收费员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埋设管线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8.0元。为避免重复收费,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占用补偿费。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从事旅游、娱乐的,每月每平方米0.5元。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从事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每月每平方米0.02元;设置鱼网、鱼筋等捕鱼设施的,每月每张(道)处30元。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征。
第七条 占用补偿费每半年征收一次。
占用人缴纳的占用补偿费可以纳入生产、建设、经营成本。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本市收取的占用补偿费在每年年底前上交常州市水行政主管机关20%(其中10%由常州市水行政主管机关上交省水行政主管机关)。
第九条 占用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应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付给同级水利部门逐级上交。具体财务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观测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管理技术的研究;专业培训;《河道工程占用证》工本费支出等。上交省及常州市的占用补偿费用于流域性河道工程维修、管理,被占用情况调查以及河道行业管理等。
第十条 占用补偿费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水行政主管机关应事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拨付使用。
市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占用补偿费的收支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占用行为给河道堤防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占用人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对拒不缴纳或逾期不如数缴纳占用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机关应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武进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