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8〕107号
关于临时占用宋剑湖河道管理范围的批复
江苏华光粉末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临时占用宋剑湖河道管理范围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派员现场勘察会审,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占用遥观镇宋剑湖东岸河道管理范围长40米新建石驳。
二、宋剑湖河道是遥观镇地区主要引排河道,临时占用期间不得影响河道整体功能和该河道主体规划,并确保河道引排畅通;由你公司负责将该段河道进行整治新建石驳,新建石驳不得占用原河道水面,南北两端与原石驳连接,确保河道顺畅美观;并严格按浆砌块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设。
三、根据环境整治要求,在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只能种植绿化不得建造任何固定建筑物,杜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乱放,确保现场整洁。
四、新建石驳由遥观镇水利站负责放样、监督施工;放样后由我局派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使用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并承担该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汛安全和清洁管护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自占用该河道管理范围之日起必须向我局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我局委托遥观镇水利站代收)。
六、今后凡因国家建设所需,如要拆迁批复的所建工程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负责,国家不作经济补偿。
七、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利用 水利工程 批复
抄 送:遥观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08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