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8〕73号
关于临时占用草塘浜东支河道管理范围的批复
常州先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临时占用草塘浜东支河道管理范围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派员现场勘察,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为生产需要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需临时占用郑陆镇施家巷村段草塘浜东支(百丈桥西侧南岸)河道管理范围长75米,经研究同意临时占用该段河道管理范围长75米。
二、草塘浜东支河道是郑陆地区主要引排河道,临时占用应不影响河道整体功能和该河道主体规划,确保河道引排功能。占用期间由你公司负责将该段河道进行整治新建石驳,新建石驳不得占用原河道水面,确保河道顺畅美观,河口宽不小于25米,顶高3.5米(吴淞)。并严格按浆砌块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设。
三、根据你公司总平面图布置和该地块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提出的新建车间的东北一角在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但离新建石驳河口线不得小于5米。为结合创建环境优美镇和杜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堆乱放现象发生,根据环境整治要求,同时美化企业形象,河道管理范围只能种植绿化不得建造任何固定建筑。
四、由郑陆镇水利站负责放样、监督施工;因草塘浜河道即将进行拓浚,放样后由我局派员到现场进行复核;使用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并承担该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汛安全和清洁管护工作;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自占用该河道管理范围之日起必须向我局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我局委托郑陆镇水利站代收)。
六、今后凡因国家建设所需,如要拆迁批复的所建工程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负责,国家不作经济补偿。
七、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 利用 水利 工程 批复
抄 送:郑陆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