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8〕58号
关于临时占用湖塘河河道管理范围的批复
常州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临时占用湖塘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派员现场勘察,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御城花园”项目地块紧临湖塘河东侧,为提升小区环境和整体景观,需临时占用湖塘河河道管理范围长530米。经研究同意临时占用该段河道管理范围长530米,用于美化环境,种植绿化。
二、湖塘河河道是城区范围的主要引排河道,临时占用应不影响河道整体功能和该河道主体规划,确保河道引排功能和河道顺畅美观。
三、根据环境整治要求,美化小区环境,应结合创建环境优美镇和杜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乱放要求,在离新建石驳河口线10米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只能种植绿化不得建造任何固定建筑,南北两端不得封闭,留作防汛应急通道备用。
四、项目实施时,由我局派员负责监督施工及检查管理;使用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并承担该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汛安全和清洁管护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自占用该河道管理范围之日起必须向我局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六、今后凡因国家建设所需,如要拆迁批复的所建项目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负责,国家不作经济补偿。
七、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利用 水利 工程 批复
抄 送:湖塘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08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