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8〕43号
关于临时占用潢河河道管理范围的批复
常州市湖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临时占用潢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派员现场勘察,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根据武政复(2007)12号和武发改复(2007)19号文件要求,建设河苑家园(北苑),需临时占用遥观镇剑湖村段潢河河道管理范围长450米。经研究,同意临时占用该段河道管理范围长450米,用于美化环境,新建石驳后种植绿化。
二、潢河河道是该区域范围的主要引排河道,临时占用应不影响河道整体功能和该河道主体规划,确保河道引排功能和河道顺畅美观。
三、按照创建环境优美镇的要求,为杜绝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乱放现象的发生,美化小区环境形象,在离新建石驳(新建石驳方案需报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河口线10米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只能种植绿化,不得建造任何固定建筑。
四、新建石驳不得超出用地红线;项目实施时,由我局派员负责放样、监督施工及检查管理;使用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并由你公司承担该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汛安全和清洁管护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自占用该河道管理范围之日起必须向我局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我局委托遥观镇水利站代收)。
六、今后凡因国家建设所需,如要拆迁本批复同意所建工程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服从,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负责,国家不作经济补偿。
七、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利用 水利 工程 批复
抄 送:遥观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08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