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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占用淹桥浜河道管理范围新建驳岸的批复
索 引 号: 014133402/2008-00025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水(2008)40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产生日期: 2008-04-10 发布日期: 2008-04-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占用淹桥浜河道管理范围新建驳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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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用淹桥浜河道管理范围新建驳岸的批复
武水(2008)40号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文件 

武水〔2008〕40号

 

 

关于占用淹桥浜河道管理范围新建驳岸的批复

 

江苏省常州市公路管理处:

你处“关于在淹桥浜新建驳岸的申请”收悉。经我局派员现场勘察,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处为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建设G312治超检测站项目,要求占用湖塘镇蒋公岸村段淹桥浜东岸、叶家桥南侧河道管理范围长121.5米建驳岸,经研究同意临时占用该段河道管理范围长121.5米。

二、淹桥浜属主要引排河道,为确保河道引排功能,保持河道畅通,工程建成后不得影响河道整体功能和该河道主体规划。要求新建石驳顶高6米(吴淞),填土必须分层夯实。为确保河道引排功能和防汛安全,石驳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和施工方案须报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新建的驳岸不得超出规划红线,且距红线1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固定建筑物,该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汛安全由你处具体负责。

四、建造时开挖的泥土、垃圾要及时清除干净;使用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并由你处承担该段河道和岸线的清洁管护工作;竣工时需经水利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你处自占用该河道管理范围之日起必须向我局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我局委托湖塘镇水利站代收)。

六、今后凡因国家建设所需,如要拆迁批复的所建工程时,你处必须无条件服从,一切损失由你处自行负责,国家不作经济补偿。

七、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使用  河道  建设  批复

抄  送:湖塘镇人民政府,水利站。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08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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