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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89/2008-00056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08-08-29 发布日期: 2008-09-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相关阅读: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价费〔2008〕193号

常财综〔2008〕23号

常教计〔2008〕28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88号、苏教财〔2008〕4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义务 教育 收费 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共印65份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苏价费〔2008〕288号

苏教财〔2008〕41号

 

 





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推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为保证国家和省重大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我省公办义务教育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

2008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范围为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和服务(代办)收费。服务(代办)收费包括: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困难班费。

按照国家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向异地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户籍在同一辖区(县、区)范围内不得收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各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

(二)收费标准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加强收费管理

(一)加强服务(代办)费用管理。服务(代办)费用应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服务(代办)费用属代办性质,严禁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教师在代办服务中加价牟利或收取回扣。学期结束时学校须将服务(代办)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将详细结算清单交学生及其家长,接受家长监督。

(二)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举办、在职教师参与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

(三)我省已在免费课本中安排了补充习题,各地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在免费课本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教材费(含校本教材)、教辅资料费。

三、学校收费必须持有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并坚持长效管理,及时更新。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按《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自2008年秋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省政府。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印发

共印60份

 转载自常州市财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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