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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89/2008-00038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常财企(2008)58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08-08-15 发布日期: 2008-08-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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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常财企(2008)58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企〔2008〕5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
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常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各有关企业:

为了确保市政府扶持动画基地产业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和支持我市动画基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2.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 扶持 政策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市动画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100份

 

附件1:

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常政发〔2007〕115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动画基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动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兑现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一、条件和范围

经常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认定的基地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总额形成的市、区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基地企业同级财政各奖励50%。

二、操作流程

(一)每年年初由动画产业基地提供认定的基地企业名单及其坐落位置,属地区域。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由动画产业基地收集齐全统一报市财政局。

1.常州市动画基地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

2.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际缴纳各种税收清单及凭证复印件;

(三)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企业依据核定金额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企业收到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继续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四、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企业全额追回。凡违反国家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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