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民福〔2008〕3号常财社[2008]12号
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养“三无”对象
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市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德安医院: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进一步保障福利单位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市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德安医院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60元。
各有关单位要继续做好“三无”对象的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生活费全部用于“三无”对象,使他们的生活进一步改善并有所提高。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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