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民 政 局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20元,提高标准后,原市、区保障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不变。
各辖市及武进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同步调整,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市 社会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