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文件
常财预〔2007〕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罚没收支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江苏省省级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苏财预〔2001〕60号)、《常州市财政局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程》(常财预〔2002〕15号)的有关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的管理。执法机关在依法收缴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时,应实行办案收缴与物资保管岗位分设制度,对收缴的罚没物资要开列罚没物资清单,贵重物品应附照片及有关特征说明。同时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物资的毁损、短缺、变质。执法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执法过程中取得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实行统一、严格的会计核算。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均属于罚没收入,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变价处理。收缴的物资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送交财政部门仓库或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由财政部门会同上缴的执法机关根据物资的不同性质和用途按规定及时处理。
二、罚没收入的收缴和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应在取得变价收入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部门、单位直接上缴罚没收入专户。各执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入过渡户,坐支资金。对原经财政部门批准保留有罚没收入过渡账户的单位,在今年年底前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清理后,全额上缴财政罚没收入专户,并取消过渡账户。从2008年起,对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直接上缴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执法机关对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暂时扣留、待结案定性后再按规定予以处理的“暂扣款物”,应开具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在取得暂扣款时应直接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常州市违纪违法暂扣款专户”,涉案的暂扣物资由执法单位封存保管,实行收缴与保管分开制度。对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涉案暂扣款物的管理,按照《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常财预〔2006〕10号)规定执行。对《常州市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扣押的“暂扣款”,执法机关财务部门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清理,对无法及时办结的“暂扣款”,在年底前将涉案的“暂扣款”款项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常州市违纪违法暂扣款专户”,同时执法机关要对“暂扣款物”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应按月与银行代收机构就罚没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逾期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的,应责成当事人缴纳并加处罚款。执法机关应每季度编制执法机关罚没收入收缴情况表报送财政部门。
三、执法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各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执法过程中因工作需要需补助专项执法费用的,由各执法机关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执法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安排。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不与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执法经费主要列支内容有:按规定发给案件举报人举报奖励以及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补助经费;暂扣和罚没物资的运输和保管费用;侦查、审理案件、联合办案等有关的补助费;执法办案工具燃料及维修补助费;办案宣传费、文券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其他经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特殊开支。
四、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银行代收机构代收罚没收入,应向当事人出具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由代收银行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为便于代收代缴罚没收入的核算和核对,代收机构除对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纳入银行重空管理外,还必须将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编号作为要素反映在代收系统管理软件中,以确保代收罚没款收据开出金额与代收罚没收入相一致。同时对执法机关单位代码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各执法机关的代码由财政部门统一确定,且确定后的代码不得随意更改。
代收机构根据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以及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批准的通知决定的罚没款数额收取罚没款。对逾期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罚款;没有明确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银行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没收入,由各代收网点于当日(当日来不及的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全额上划代收机构的“常州市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再由扎口管理的代收机构填写“常州市财政局预算收入缴款书”,按罚没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将收到的罚没收入根据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缴库,不得占压、挪用。
银行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没收入的代收和缴库。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没收入,以及经执法机关复议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后不应处罚的罚没收入须办理退付的,代收机构不得从罚没收入中直接冲退,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持有关证明材料,按罚没收入入库级次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按退库权限开具预算收入退还书,从国库中退付。
代收机构每月应按编码分单位逐笔序时编制执法机关罚没收入收缴情况月报表,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核对。罚没收入收缴情况月报表应载明以下内容:执法机关名称和编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编号;代收罚没款收据编号;处罚金额和处罚时间。
五、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代收机构的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应按要求,如实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认真配合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罚没收入 管理 通知
抄送:各辖市(区)财政局,建设银行常州支行、江苏银行常州支行。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