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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89/2007-00018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常财综(2007)34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07-09-04 发布日期: 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相关阅读: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财综(2007)34号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价费〔2007〕199号

常财综〔2007〕34号

常教计〔2007〕33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二、择校生收费标准。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为:省重点高中每生3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2.5万元,一般高中每生2万元。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代办费收费标准。2007年秋季每生每学期:高一、高二380元,高三260元。上述标准不含校服费、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校服费在自愿的基础上(农村中学不作要求),按照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文件执行;军训服装费按常价费[2007]136号文件执行。开展社会活动实践的收费在每生每学期100元内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四、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住宿费按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集中就餐的伙食费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所在地价格部门核准后执行,并每月结算公布,按学期多退少补。市直属高中毕业班(从高二年级开始)补课费每生每学期暂按200元收取,辖市、区补课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教育部门制定并报市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ОО七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规范  高中  收费  通知

抄送: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9月4日印发

打  印:庄海云      校  对:严海峰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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