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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达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89/2007-00040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常经贸投资(2007)328号 常财企(2007)73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产生日期: 2007-11-12 发布日期: 2008-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阅读:

关于下达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经贸投资(2007)328号 常财企(2007)73号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经贸投资〔2007〕328号
 
常财企〔2007〕73号

 

 

关于下达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经研究,将原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调整为对企业技术设备购置资金进行补助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现将《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7年11月27日印发

拟  稿:工商业投资处      校  对:何  强      共印50份

 

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我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和节能降耗进行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对市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技术设备的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  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  管理。

(一)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计划。

辖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上报。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补助资金拨付手续(有条件的地区按一定比例配套安排)。

(三)市经贸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和择优扶强原则。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辖市(区)以上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目标,对“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五大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星级企业、列入财源建设计划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产品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申请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内容。

第七条  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种类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奖励两类。申请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项目市本级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对我市五大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星级企业已实施完成并列入省效益跟踪名单中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程度给予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市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省专项资金计划的市属企业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相应的配套补助。

第九条  各辖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对获得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补助类的市属项目专项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辖市(区)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辖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奖励类项目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辖市(区)以上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

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经省效益跟踪考核一个财政年度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经贸和财政部门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市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辖市(区)企业的项目,由各辖市(区)经贸(发)局和财政局按本办法联合初审后,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企业应根据申请项目的不同种类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上报如下材料:

1、“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印染、化工等项目需提供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意见);

4、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③资源与能源耗用分析;④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⑤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5、企业上两年度上缴入库税收证明;

6、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

市属企业项目技术设备清单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辖市(区)企业的项目技术设备清单应经各辖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盖章确认。

(二)申请奖励项目承担单位需上报如下材料:

1、省、市经贸委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鉴定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实施效益分析;

4、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表;

5、项目跟踪年份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经贸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鉴定,并提交项目鉴定申请报告。

项目鉴定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技术改造完成投资内容(包括技术设备投资、土建工程及其它相关投资情况),本次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问题;(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3)根据需要应出具的相关职能部门(环保、安全、土建和消防等)办理手续的材料;(4)项目改造前和改造后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投资完成率、技术改造工期、预计达到设计能力、收回全部投资的年限等等。

第十四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项目鉴定。市属企业持市经贸委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和有关材料直接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辖市(区)企业的项目,由辖市(区)财政局持市经贸委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辖市(区)财政局,由辖市(区)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的奖励项目,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辖市(区)企业的项目,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辖市(区)财政局,由辖市(区)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凡已享受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专项资金。已享受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又申报并获得国家、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资助,市专项资金不再另行匹配。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市专项资金计划内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单位,要认真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争取及早竣工。原则上项目必须在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六个月内完成项目投资鉴定。

第十八条  辖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操作。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该地区的专项资金申报安排,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九条  凡获得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每年对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跟踪评价项目达产、达效情况。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款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项目竣工结算后,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款应通过“补贴收入”科目核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常财企[2004]15号、常经贸投资[2004]110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1:常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技术设备清单

附件3: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细则

                       

                         

 

 

附件: 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细则       常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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