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
核资资金核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
为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定工作,现将《常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定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定操作规程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 资产清查 核定 规程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常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资金核定操作规程
为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定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指导原则
1.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加大对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的虚假不实、不良资产的处理力度。
2.实质重于形式。对历史年代久远,确实已无法查明原因或无法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文件的不良资产,在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的基础上,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销。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即原则上同意核销,但应同时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加强跟踪管理。
3.对于重大资产损失的核销决策,按照审慎的原则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作出最后决定。
二、资金核定、审批的组织方式
资金核定审批采取集中审核分别批复方式。集中审核,指清核办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主管局,对需要进行资金核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户户会审过堂,弄清问题、审核材料,研究确定审批事项和审批金额。分别批复,指对于经过审核已有确定审批意见的单位,由分管业务处室在查核依据的前提下签署审批意见和审批金额。各业务处室审批完成后,将各单位的报表、审核依据、资料按单位整理好,并汇总全处各审核单位后报清核办,清核办复审后发文正式批复各单位,同时送各业务处室。
三、审核、批复工作载体
1.审核工作载体
会审时主要以盘盈明细表(常财清24表)、损失明细表(常财清23表)、报废明细表(常财清27表)为对象。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查核财产登记表和各种相关文件及文字材料说明。
其中,相关文件及文字材料,30%抽查单位,已经由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补全。其他单位,要注意审查各单位是否已经补全文件及文字材料。
2.批复工作载体
批复时主要以申报审批表(常财清25表)和资产负债表(常财清20表)为对象。批复人应根据会审时确定的审批意见,对照明细表中的确定项目和金额,核定申报审批表和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
四、各核定、审批事项的确定原则
需要审核批复的事项,包括:盘盈、盘亏、投资损失、坏账损失、报废资产、资金挂账等,以及上述各事项的审批金额和数量的核定。
1.盘盈的资产:原则上以单位申报数批复。主要审查资产价值确定的合理性和权属确认依据。实物资产入账价值原则上按同类资产的市场原值确定,对确实难以自行估价的重大资产,评估后入账。
2.不需支付的债务:在事项说明清楚,权属依据确定合理的前提下,按账面价值核定。
3.盘亏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上可办理批复核销调账:
(1)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审查报案记录、责任认定及赔偿、保险理赔等材料、手续是否完备,情况说明是否清楚。
(2)属于被盗的,审核其报案记录、责任认定及赔偿、结案说明及保险赔偿情况说明(单据),手续是否完备,情况是否说明清楚。
(3)属于自然损耗、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审查是否有单位清产核资小组的情况认定。
(4)属于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审核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是否完备。
(5)属于违法行为造成的,审查单位对当事人责任追究的材料(如对当事人的经济、行政处罚、判决书等)。
(6)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盘亏,审查单位是否提供基准日的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短款的情况说明。
4.资金挂账:提供原因说明,手续完备,情况清楚的,可办理核销调账。
(1)房改房,单位已经没有权属,但仍然挂账的,可以按抵扣回收房款后的金额核销。
(2)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前资产已经转让(如车辆、专用设备等),但是资产仍然挂账的,只要书面说明和资料能证明转让行为属实的,在作出纪律要求或补办有关手续的同时,可以纳入核销审批。
(3)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前资产已经自行报废(有的是主管局批复),但是资产仍然挂账的,在作出纪律要求或补办有关手续的同时,可以纳入核销审批。
(4)外环路建设费的挂账,是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事实清楚,予以核销。
(5)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必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结转,不得长期挂账。
5.对外投资损失:如被投资单位已破产、关闭、撤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审核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文件、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如撤销批复)、财产清偿方案等依据。手续完备情况清楚的,可办理核销调账。
投资损失的价值认定把握原则: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作为损失价值。尚未清算的,凭中介机构鉴定结果(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作为损失价值。
未入账的对外投资(即账外投资)损失:在审核其投资协议、委托理财协议、公司章程、批复文件等依据后核销。由于党政机关没有对外投资科目,暂在“暂付款”科目中核算。行政单位用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作为“非转经”资产管理,其投资损失按照对外投资损失核定办法处理。
6.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债务人已破产、死亡、关闭、撤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造成难以收回的坏账损失。审查债务人法院的破产公告或死亡证明材料,破产财产或遗产无法清偿的法律文件及执行结果、工商部门的注销文件、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如撤销批复)。对于债务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债务人连续3年亏损、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资不抵债,并认定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单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中介机构依据职业判断后出具的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上述应收款项,手续完备,情况清楚的,可认定为坏账处理。
坏账损失金额认定把握原则:按扣除债务人破产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后的数额或者其他可能获得的偿付金额后的差额,作为坏账损失。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还需扣除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后核销。
7.报废毁损的资产,审查单位提供的由权威部门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毁损情况说明。手续完备,情况说明清楚的,可办理批复核销调账。价值确定把握原则: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单据)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作为核销金额。
五、北迁单位非报废类资产的核定
因单位北移而废弃的非报废类资产的核定,已经由清核办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不再纳入审核,按照常财清28表的内容,直接进入资金核定批复程序。
对于单位北迁过程中非报废类的资产,按照简化处理的原则,各北迁单位均作调拨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方式进行调账。其中,少数行政机关经清核办批准将剩余资产划拨给下属事业单位的,为便于统一处理,也将资产调拨关系转换为对机关事务局调入,由机关事务局对各事业单位作资产调出处理。主管局对市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调拨清单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移交。
资金核定时,要求常财清28表反映的内容与各北迁单位实际不带走的实物量盘点表基本一致,如不一致而需要追加核定的,在本次面上核定工作结束后,另行办理。
六、以下情况,纳入日常处理并于资金核定工作结束后进行
1.各单位在清产核资数据上报后,因搬迁、撤并、资产使用期限已到等原因需要报废的。
2.对于北迁中接受调拨资产的单位,其调入资产的核定及账务处理。
3.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北迁单位非报废类资产入账后,根据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及机关事务局提供的相关资产处置清单,报市清核办核准后办理对外调拨和销账。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有关事业单位调拨的资产,先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接受资产的原值,分类估价。各接受调拨资产的单位,原则上根据机关事务局确定的资产估价数登记入账。
七、疑难事项处理
对于无法取证、依据欠充分,决策风险较大的疑难问题的核销,作好记录和分类后,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审批核销事项提供不出足够依据,但是事实清晰的,如果纯属单位个例,原则上应在账销案存的前提下,对长期挂账的虚假不实资产进行核销处理。
2.因政策性原因长期挂账的不实债权类资产,债务方为政府的,应由相关政策对口管理处室提出处理办法,核减公共资产。
3.涉及数额巨大的疑议事项,应在业务处室、清核办、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研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决定。
4.资金核定涉及因资产的会计核算混乱而导致无法验证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应作出调整账务处理的意见,然后再进行资金核定审批。例如:借款列支出造成净资产不实的、账外资产的投资行为发生损失的、购置资产直接列费用不作固定资产管理,不登固定基金科目等现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调整好会计科目后再履行资金核定手续。
八、工作程序
1.清产核资办公室把清产核资报表及附报的有关报损说明资料、文件、权证、批复、清核办审核和中介机构抽查复核报告等文字材料,按单位整理装袋,提供给各业务处室。
2.各业务处室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核实审批表,对照上述核定办法,对待核销、待处理资产进行必要的调查,逐户检查报批资料的完整性,并检查作为工作载体的各张表格的数据完整性,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审核准备。以便提高集中会审时的工作效率。
3.业务处室根据清核办规定的会审时间段,排出内部时间表,与清核办一同审核。主管部门负责约请所辖单位参加。
4.会审后,各主管部门根据会审意见,补全手续后,提出批复意见,明确批复金额,盖印,将本部门各单位经过批复的工作资料分户整理好,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业务处室。
5.业务处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工作资料审核批复,并将批复后的工作资料分户整理好,在5个工作日内报清核办。
6.清核办在收到各业务处室批复工作资料后,拟定批复文件(一式四份),送业务处。由业务处发送各主管部门、单位。
7.在所有面上的审核批复工作结束后,清核办会同业务处室及主管部门,针对审核批复过程中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调研意见报市政府清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九、注意事项
1.由于各单位清核工作资料(报表及文字材料)只有一份,在工作资料传递过程中,请各业务处室、主管局、单位妥善保管,不能遗漏。业务处室、主管局要求单位补报的新增文字材料应归入各单位的材料中。并在档案袋上加注新增材料文件名称。
2.会审时,业务处室把清核办移交的工作资料带到会审会议上。
3.各业务部门会审时间分配表:
处 室
时 间
行政政法处、预算处
5月8、9、10、11、14、15日
社保处
5月16、17、18、21、22、23日
科教文处
5月24、25、28、29、30、31日
经建处
6月1、4、5、6、7、8日
农业处
6月11、12、13日
外经处
6月14日
综合处
6月15日